杨浦星火燎原计划申请
支持早期科研成果转化的创新模式试点,高校科研成果转化引导资金。以政府资金为引导,以成果转化机构为纽带,吸引与科研成果领域相匹配的社会(企业)机构投资参与,助力高校科研成果转化
可贷款额度:1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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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科技成果转化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2018年杨浦区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批准同意的《关于实施“双创企业全生命周期投融资服务链”项目方案》,安排“高校科研成果转化引导资金”,实施星火燎原计划。

第二条 作为政府财政资金支持早期科研成果转化的创新模式试点,高校科研成果转化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将以“以拨引投”的方式运作。目标是以政府资金为引导,以成果转化机构为纽带,吸引与科研成果领域相匹配的社会(企业)机构投资参与,共同挖掘具有潜力的科研成果,助力高校科研成果转化,将高校科研成果进一步研发转化为可实现产业化发展、具有市场价值的知识产权及产品。

第三条 以拨引投是指将用于早期科技成果转化的政府引导资金,以财政资助的方式拨付至区政府确定的星火燎原计划受托实施机构。受托实施机构应实行市场化、专业化运营,自主组织评估需资助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并使用资助款。受托实施机构在资助转化项目的同时,必须引进市场化投资资金和投资主体参与项目转化,以实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功能。

第四条 首期试点阶段,由上海理工大学科技园和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上海全国高校技术市场有限公司)作为受托实施机构,分别负责管理50%的财政扶持资金额度。

 

第二章  资金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五条 首期引导资金规模2280万元。

第六条 资金来源为杨浦区财政局安排至杨浦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的预算资金。

 

第三章  运作原则

第七条 引导资金支持对象应为具有成果转化前景与市场价值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经过梳理分类和深度挖掘,由受托实施机构专项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可以作为资金支持项目开展早期转化。

第八条 为有利于项目确权,受资金支持转化项目的科研成果所有权人或被授权人或技术团队等以知识产权评估作价或现金等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针对早期科研成果转化项目开展转化,每个转化项目都应引进熟悉项目领域的社会(企业)机构和社会资本参与转化。该企业应注册落户在杨浦区。

第九条 受托实施机构按项目向杨浦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申请转化资助资金。项目资助款由杨浦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以财政扶持资金的方式拨付到转化项目企业。受托实施机构同步组织社会资本股权投资到转化项目企业。杨浦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应在同时收到受托实施机构提报的专项决策备案材料和社会资本与转化项目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项目资助款。

第十条 原则上引导资金对单个转化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受托实施机构用于项目尽职调查等工作经费支出比例不得高于项目资助金额的14%。受托实施机构可同时与社会(企业)机构、转化项目企业等促进项目转化的机构灵活约定创新的合作条件。为确保引导资金的合规运作,项目支持过程应在上海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完成交易并取得交易凭证。

第十一条 对受托实施机构使用引导资金应进行绩效评价。每家受托实施机构在引导资金运作周期内,应促成8-10家项目公司在本区注册落户,吸引5-10名知名学者来本区创业,获得5-10个发明专利授权,引导500-1000万元社会资本股权投资到转化项目企业。鉴于早期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风险高、见效慢,引导资金评价周期最长为8年。在此期间,如有成功回收的资助资金,鼓励受托实施机构滚动进行新的项目资助。

第十二条 引导资金运作期间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年度审计,由受托实施机构承担审计相关费用支出。

 

第四章 项目决策、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受托实施机构应制定引导资金运作内部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文件,用以指导和规范资金的使用、决策、风控和财务等方面工作;同时,受托实施机构还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奖惩机制,确保引导资金高效使用。上述办法和制度文件应在资金开始正式运作前上报区金融办备案,后续可视资金运作情况做出修改,修订后的办法和制度文件也应在完成备案后正式实施。

第十四条 受托实施机构应组建专门团队负责转化项目的筛选、尽职调查;建立专项决策委员会,独立负责项目的决策。

第十五条 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有权派出观察员,了解受托实施机构项目动态,参与专项决策会议。受托实施机构在每个项目决策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报送备案。

第十六条 受托实施机构有义务按照财政资金的管理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数据报表,按季度向杨浦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书面报告引导资金运作情况,并递交年度报告和资金专户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受托实施机构在项目实施期内如无法达到绩效目标要求,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有权要求受托实施机构退回未达绩效目标比例的扶持资金。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引导资金由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按项目分别拨付转化项目企业。上海技术交易所应对项目资金的拨付进行全程监管。

第十九条 引导资金不得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直接用于发放贷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至首期引导资金清算结束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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